第一百五十九章刘苍南雇佣伤害案二审(2 / 2)
“证人牛三见,请你如实向法庭陈述相关法律事实?不得作伪证,假证!否则法庭将会对你依法处罚。明白了吗?”马庭长神情严肃地向牛三见发问道。
“好的,明白!法官大人。出事那天,先是在塘底放炮,炮响之后,我是紧跟着刘苍南后边的,我看见,那块砸死刘苍南的石头下落之时,石头后面有个人影一闪,就不见了。这个人影跑的很快,我们几个人追也没追上。周老板当时就报了警,警察搜山一天,没有搜到。主要原因还是这个人影跑的太快。”证人牛三见说。
“请双方代理人发表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马庭长抬了下一手,示意开始。
“上诉人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无异议,该证人证言足以证实本案存在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是周其名所能阻止的,其产生的后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而不是周其名承担。”王大发道。
“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证人只是看到人影一晃就不见了,完全有可能是看花了眼。如果是真实存在的事实,上诉人应该有真凭实据加以证实。上诉人现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实际上,还是一种猜测。那块石头究竟是怎样掉下来的,对方还是没有证据支持。”小刘发言道。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马文涛最后提醒道。
见双方都没有新的补充意见,马文涛庭长宣布休庭半小时。
半小时后,继续开庭。马文涛审判长宣判道:“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上诉人周其名承担三万元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至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中存在犯罪行为的观点,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如果今后查明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被告人周其名在赔偿原告的损失之后,可以向实际犯罪人追偿。故此,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周其名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十二万元整。
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上诉人周其名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闭庭!”
“又少判了三万,法官认为那三万元精神抚慰金不能支持,因为毕竟上诉人已坐牢了。”走出法庭,小刘想给郭子美解释一下。
“没事,侄子。婶子理解你,法官有法官的道理,我们不好过分的要求法官。就这样我也很满意了。你二叔如果有在天之灵,他会很好的感谢你的。他也会保佑你有个好的前程。”郭子美柔声说道。
“二婶,谢谢你对我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二叔从小对我不薄,我这样做也算是对他老人家的报答。另外不要忘了申请执行。”刘大权提醒道。
“怎样申请执行?”郭子美问。
“婶子,你接到判决书以后拿到我的办公室,我为你起草一份申请执行书,然后交到法院立案庭,缴纳执行申请费,立案执行就可以了。”小刘回道。
“唉,乖孩子啊,这就让你操心了。等到钱拿来以后,婶子不会亏待你的。你婶子这个人一辈子说话算话。”郭子美爱抚地拍了拍堂侄的肩膀。
“婶子,那就不用了。弟弟妹妹上学和将来结婚都要用钱。我知道,你的手头紧着呢。”小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