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组织犯罪对策(1 / 1)
“江口组还活跃嘛!”目暮警部很是吃惊,他的工作是刑事部强行犯搜查,而非组织犯罪对策,因此对暴力团或犯罪组织不是很了解。
1991年,霓虹出台《暴力团对策法》宣告对暴力团的打压。
暴力团的定义在霓虹不是hsh团体,而是自发聚集的shzz团体。对策法实施后,霓虹高层意图对这些暴力团进行规范化管理。
因为自发的性质决定了这些暴力团根本没在霓虹zf注册,没有法人的名头自然也不能被法律打击。所以霓虹用了“指定”的方式,由当地片区点名某某人是暴力团成员。
在初期,暴力团成员甚至以被“点名”为荣。新加入的人,会主动去登记,将自己名字挂上去,然后才被帮派认可。
之后颁布“麻醉药物管理法”两部法典控制暴力团成员非法交易毒物的行为;又几度修改了“枪炮持有取缔法”,将持有和使用枪支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定,处罚也更加严厉。
霓虹警视厅得到这几把对付暴力团的“武器”,极大程度地压缩了帮派团伙的发展空间。
许多小型帮派不得不转行,从收保护费、帮上供的商户解决些小问题,转成亲自下海做生意,变相地“从良”。
往后还没发生的事,御津润有些印象,霓虹将会从各个层面围剿暴力团发展。
“指定”制度衍生出畸形的“登记”制度,让那些成员吃下苦果,不能办理贷款、不能消费购物、不能获得工作,甚至不被允许出现在公共场所。
一系列手段打击暴力团,用3年的时间,让全霓虹的帮派人数减少了95%以上,剩余成员的平均年龄也提高到五六十岁。
当然,现在还是1998年,帮派成员还没惨到那种程度,仅仅是被警视厅打压得喘不过气来而已。
明年,霓虹会通过三部预防有组织犯罪的法律。
电话窃听法,以窃听得到的“证据”可以作为调查和审判的依据,即警视厅处理组织犯罪时,可以适当地“疑罪从有”。
刑事诉讼法部分修改法,增加几项罪名,加强处罚力度。
打击有组织犯罪及控制犯罪所得法,重新定义了“组织行为”,落到实处是指“三人即以上”;一但发现存在犯罪行为,没收违法获利。
组合拳还没到来前,许多暴力团体尚有生存余地。但目暮十三震惊的并不是这个,而是江口组属于死灰复燃。
警部的基本素养让目暮瞬间明白是怎么回事。
“指定”只针对人,某某人是暴力团分子,而不直接对人划分,让新江口组有漏洞可钻。
可以顶着其他暴力帮派成员的名头,秘密加入新江口组。当地警署看名单后,也只会认为这些人是属于其他帮派。
秘密集会意味着重大违法,更别说江口组与被杀的松尾警官之间存在历史纠隔。
目暮十三当即点人,派出了不太精明的高木刑警,让其前去调查新江口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