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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章 《民法典》(二)(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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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艺不卖身只是书生们的幻想,真实的青楼女子,给的钱少就卖艺,给的钱多就卖身。

青楼女子的九层营收都属于青楼,自己只能留下一层,积攒的钱财足够多,也可以自己为自己赎身。

营业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可以转交给家属,如果家属不肯认领的,可以卖给官府为奴。

这与监狱是一样的,监狱中的女犯,在牢狱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可以转交给家属,家属不肯认领的,可以将子女卖给官府为奴。

绝大多数罪犯、奴隶、自卖人,她们是没有资格在青楼营业的,王家也用不着这么多女子在青楼为自己赚富人的财富。

她们中的大部分只能被贩卖给一个个种植园,去那里跟男性奴隶们一起终日干活到累死。

只有不到万分之一的容貌上佳之人会被送到青楼工作。

因此,有些女子想要把自己卖到青楼还不行,如果她的容貌不是上等,官府会将她转卖到海外种植园开荒。

为了增加开荒奴隶,燕国没有多少死罪,但是却有很多贬奴罪,哪怕只是在包子铺偷了个包子吃,被逮捕后,也会被贬为奴隶,立刻送到海外开荒。

司马元显进入青楼,这里莺莺燕燕,让他有了建康的感觉,可青楼内却正在发生一件热闹事。

青楼内正在举办诗赋大会,十枚金五铢可以在青楼写下一首诗,最后,经过花魁以及青楼内众多文人雅士们共同评选后,作诗最好者,方可与花魁春宵一夜。

这本来也没什么,无非就是一场游戏。

但是,当作诗结束后,一位富商却恰好花费重金为花魁赎身,导致那位才子没能如愿。

即便青楼愿意十倍赔偿,才子依旧不依不饶,最后闹到了官府,要状告青楼坑蒙拐骗。

虽然青楼也是朝廷经营的,但毕竟隶属于【尚书台】管辖,而专门负责审查案情的【廷尉府】属于【御史台】管辖,所以依旧可以审理此事。

那位富商也非常坚定,为花魁赎身后,并不愿意让花魁继续才子服务,所以事情便僵持住了。

“才子是先来的,理应让富商将花魁交还给青楼,先让花魁为才子服务,服务结束后,再由青楼将花魁转交给富商。”

“不不不,在富商为花魁赎身的那一刻,花魁便是富商的私人财产,我们不能把他人的私人财产转交给另一方处置。”

“而且早在青楼举办诗赋大会前,富商就已经交付了定金,与青楼签好了赎身契约,那位富商才是先进行交易者,不过青楼管理者在交付花魁前,又想发挥花魁最后的价值,才有了后面这些事情。”

“虽说交付定金,但毕竟还没有完成交易,花魁再交付前,依旧属于青楼的财产,青楼自然可以随意处置,这并无不妥,这也只能怪富商交付本金太慢,才有了后面那些事。”

廷尉府内,一众王家贵族官吏以及依靠考试进入廷尉府的士人官吏们,正在为如何处理这件花魁之事而争论。

最后,争论了几个月以后,众人引申出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概念。

此前,使用权跟所有权是混淆不清的,一般拥有所有权的,往往同时拥有使用权。

此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也引申出了类似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

但如今,这种事再一次发生,经过争论,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明确区分成为了迫在眉睫。

经过【廷尉府】裁决,在富商与青楼签订赎身契约,并交付定金的那一瞬间,花魁的使用权便是富商,而所有权依旧属于青楼。

直到富商在一个月后,交付本金之后,才获得花魁的所有权。

在此期间,青楼在使用花魁时,理应跟花魁的使用权人,也就是富商,进行沟通协调,否则便是对富商的花魁使用权进行了侵犯。

最终的判决是,花魁并不用为才子服务,青楼管理层未经协商,擅自使用花魁进行营业,属于非法使用赃物谋取私利,故而需要为所有参与诗赋大会的才子提供双倍赔偿,那位获胜者,需要对其十倍赔偿。

——

自古以来,我们认为的法都是法家刑法刑罚,而很少有跟百姓生活相关的民生商业领悟的法律,日不落帝国对民法的重视,是其诞生《民法典》的根本原因。

我们不仅应该看到日不落帝国在诸如飞机铁甲战舰之类器物上的先进,更要认识到,在日常的生活细节中,我们与日不落帝国的差距还要更大。——《世界通史·宋·秦桧》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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