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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章 讨论法条(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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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骗婚,其实比抑制天价彩礼要容易的多,只用修改一下《婚姻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条就行。

这比单独创立一个立法,要简单。

目前婚骗有几种形式。

一种是女方收了彩礼后悔婚,却不退还彩礼,男方要打官司才能要回财物,费时费力,有的男方家庭拖不起,或者找不到人,就可能竹篮打水,运气好,也需要很久才能拿回来属于自己的钱。

二是洗房类型,婚前要求房产加名,要求高彩礼,然后满一年后,带着彩礼和一半的夫家财产离婚,如果夫家条件好的话,女方一年时间就能赚几十、上百万,这比打工来钱快,而且更容易,也难怪现在有女人专门从事婚骗。

第三种就比较隐蔽了,以红娘,或者婚介所为主,也就是张小蛮曾经整治过的婚托,用假借给用户介绍对象为借口,来骗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此行为还有变种,在边境城市,经常会有人介绍外国女孩相亲,一人收取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当介绍费,然而这些外国女孩婚后大概率会找机会偷偷跑路,继续下一桩婚姻。

因为她们是外国人,且大多不是正规手续进入国内,且介绍人收钱后就人间蒸发,所以受害者找不到人维权,而且这种不领证娶外国女孩的行为本来就违法,受害者有的也不敢报警,只能吃哑巴亏。

针对以上三种主流的婚骗,立法办讨论的意见就比较统一了。

针对第一条,收了彩礼不退还的人,无非就是惩罚力度太低,女方觉得不痛不痒无所谓。

那么在相关法条里做规定,给了彩礼未领证,应全额退还彩礼,否则按照合同违约处理,判为老赖或者强制执行,严重多次的嫌疑人,就按照诈骗处理,相信可以有效打击拿彩礼不还现象。

同时为了让这种案子变得容易维权,允许通过个人在快速法庭办理,受害人在手机上操作几下,就可以起诉了,只要保存好转账等证据就好,人不用去法院,就能办理好一切,等待开庭即可,方便人们维权。

对于第二条,洗房等骗婚方式,其实目前的法条里已经修改过了,婚前如果是一方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婚前加不加名,离婚时,都会按照婚前财产处理,女方无权分房产。

所以现在洗房手段升级了,婚前的房产拿不到,那女方结婚后就各种闹、各种哄,让老公把老房子买了,换一套新房子,如果在婚内购买了新房产,则是夫妻共有财产了,这样就把男方的全款房,变成了一般是自己的财产,这样女方一离婚,就能拿走新房的一半。

这如果是在一线城市,女方离婚就能赚几百、上千万,这可比开店都要赚钱了,因此在一线城市里,才有一帮职业洗房女,靠着这招发家。

针对这部分洗房人群,只要男方在婚内卖掉婚前房产,而购买新房产的时候,只需要提前让女方签署一项公证协议,证明属于男方的卖房款,全部或部分用于新房,那么这部分房产,还属于是老房子的存续,离婚时女方无权瓜分。

这样就能避免洗房现象了,女方如果不想签这个协议,或者因此而生气,那大概率说明心里有鬼,男方就可以有准备了。

这条意见,获得了一致支持,那么洗房现象,就可以得到抑制,

原民法典中,规定一年后离婚,女方可以不用退还彩礼,张小蛮一开始提出,延长到婚后三到五年,彩礼才不用退还,这样能有效抑制骗彩礼现象。

但是法律专员却否决了这个提议,因为据他们多年工作的经验,如果延长到三到五年才不用退还彩礼,会让很多女孩更加恐惧婚姻,也会对男方有防备和抵触,她们会转而用其他方式,来代替彩礼收取补偿,最后还是更为求偶更加迫切的男方来承担,总之得不偿失。

张小蛮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听到法律专员一提醒,他就明白了。

确实,法律不能一拍脑门就修改法条,修改是容易,但是可能会带来未知后果。

就比如张小蛮之前就接触到的拐卖和强迫案子,那些人贩子,和欺辱女孩的男人,都很可恶,大家都想判他们死刑,来震慑罪犯,如果真推行死刑的话,会出现很多恶性事件。

例如原本在女生受到不法侵害后,嫌疑人事后后悔,可能会积极寻求谅解和赔偿,然而如果强迫案都改成死刑,那么嫌疑人可能想到的第一个念头就是灭口了,毕竟犯案了就是死刑,还不如搏一个死无对证,从而对受害者下死手。

所以并不是所有案子都要用重典,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本来就是一个复杂问题。

法律专员提供了一个更为稳妥的方案,那就是根据刚才讨论的彩礼新规,彩礼属于小两口共有财产,那么在一年内离婚,彩礼会部分退还,在一年后离婚,女方最多带走一半彩礼,甚至更少,这样男方离婚时,损失会小一点,当利益不足的时候,骗彩礼的现象自然就会减少。

然而这时有人提出,对财物问题斤斤计较,婚姻岂不成了谈生意?

主任开口说道:“婚前就在计算彩礼,房产加名,这种行为本来就是生意的一种,这些规矩就是为了给那些想通过婚姻来不当谋利的人。正常相恋的男女,谁会在没结婚的时候,就想到离婚分财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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