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章 新法怎么搞?(二合一)(1 / 2)
第142章 新法怎么搞?(二合一)
在康斯坦丁尼耶的婚宴一共持续了七天,这七天可不是光吃。
如果第一日代表性的政治活动是大佬会谈,决定如何处理阿拉伯半岛以及大远征的问题。
第二第三日就是宣扬改信,首先进一步扩大安娜作为东正教大牧首女儿却改信这一事件影响以吸引东正教徒改信的。
其次是利用托普卡帕宫和高门的影响力来拉走各家的男性穆斯林长辈与乌理玛,为女性穆斯林创造更多与女性东正教徒相处的时间,好让伊斯兰教保守的裂缝扩大。
第四日第五日则是授勋仪式,比如苏莱曼就在这一天收获皇家马厩长。
第六第七日就是宣扬新法,这也是塞利姆最为头疼的部分,一月份颁布《御诏》时之所以没有给出新法就是忌惮宗教势力。
这不是单单抄作业可以解决的,因为奥斯曼帝国是奥斯曼帝国,土耳其是土耳其。
国情不一样的两个政权,怎么抄,根本抄不了。
后世的土耳其虽然是一个穆斯林国家,但是由于它所处地理位置和早期对西方先进法律体系的吸收,使它的法律体系和系统完全不同于其他穆斯林国家。
塞大帝甚至敢说土耳其法律系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之所以说它独一无二,是因为它的历史、宗教、文化介于传统和现代之间。
法律体系的先进程度和适用性,要和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相协调。
而土耳其法律体系的不同之处,就在这些部分体现出来。
以土耳其一直以来谋求加入某个欧洲组织做不懈的努力为例子。
在这个时期,可以明显的感觉到宗教,道德,文化,法律各个方面与欧洲的生活方式的冲突,这些冲突也比以往更加引人注意。
东西方文化的交汇和冲突体现在土耳其的各个方面。
不论是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法律,都在印证这一点。
土耳其不但地处欧亚两洲,而且,在土耳其民族从亚州中部往欧亚大陆迁徙的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受到中西各个民族文化,宗教思想的冲击和融合。
土耳其目前所处的位置和状况,决定了它的这种特殊性。
虽然不能直接抄作业,但后世土耳其的法律模式仍旧值得借鉴。
首先要注意到的是,土耳其是一个地处欧亚两洲,大部分领土位于小亚细亚的亚洲国家,它的国土为78万平方公里,人口90%以上是穆斯林。
在这种情况下,伊斯兰的准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绝对重要的地位。
对他们而言,很久以前伊斯兰教义不仅仅是一种宗教教义,同时也曾经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被运用。
土耳其人在接受伊斯兰教的同时,也把它作为法律在将近400年的历史中慢慢被接受了,这里就不得不提到塞大帝现在所在的奥斯曼帝国了。
作为伊斯兰国家的奥斯曼帝国,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在广大地区适用伊斯兰法。
从9世纪中叶开始,由于土耳其在进入阿拉伯伊斯兰世界并且开始定居,接受伊斯兰法律也成为了必然。
长达六百年的遗留不是凯末尔能够一手抹去的,今天埃苏丹能够一直稳坐钓鱼台就是宗教对于土耳其人影响最好的写照,而这恰恰是奥斯曼帝国的遗留。
塞大帝穿越前也会把土耳其喜欢认野爹这件事拿来嘲笑,毕竟一上来就十几个爹,跟报菜名一样,看着就想笑。
或许其他的爹可以说确实是野爹,但奥斯曼帝国对于土耳其却又有不同。
近代以来巴尔干诸民族或者说所有原先处于奥斯曼帝国统治下,最后独立的民族其实是一个新的产物。
无论这个民族在被征服前是否存在,在奥斯曼帝国漫长的统治中,他的民族认同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几乎所有奥斯曼帝国治下的民族,他们的独立过程都可以看作是一个民族再建构的过程。
而这之中最为特殊的是土耳其人,他们说是独立,似乎又不想忘却继承。
这是因为他们与奥斯曼帝国之间的联系比所有其他的国家都要深。
这一点同样体现在法律上。
在凯末尔于安纳托利亚这片土地上建立土耳其共和国之前,奥斯曼帝国时代的法律和行政设置结构对今天土耳其法律根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所以奥斯曼时期的法律结构对今天的土耳其法律人士来讲是最重要的典范。
这片土地上的法律到奥斯曼时期结束为止,几乎都是单纯的伊斯兰特征,在六百多年的过程中几乎没有改变。
可以说,对奥斯曼帝国而言,官僚政治中波斯语和古图觉(避免出事,懂得都懂)语是他们的生活语言,但是阿拉伯语却是他们的法律审判语言。
伊斯兰法律的源泉就是《古兰经》,它规定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时全部法律都是依照古兰经和伊斯兰的法典来规范的。
伊斯兰法律的根源由4部分组成,分别为:古兰经(kur’an)、撒那经(Sünnet)、赞美神的词( cma)、个人意见和观点( tihat)。
这四个组成部分中,前两个是不容争执的。
伊斯兰的法律分行政法和特别法2种,行政法不但对宗教事务的模式和规范,宗教等级,税务征收进行了规定,还把刑事方面的规定也都划归在行政法的范畴之内。
它规定了复仇、伤害以及对通奸刑事和棒打的刑罚,对盗窃、抢劫、信仰的变更、造反和反叛的刑罚;并且规定了司法机构,审判方法和诉讼程序。
在这部分中对通奸和信仰变更的处罚都有非常详细的和严厉的规定。特别法中却规定了:自由人,奴隶,家庭,遗产,伊斯兰宗教基金,债务和分配,伊斯兰法律中的所有权等等。
在教法的影响下,对比一下前一个伊斯兰化的封建王朝-塞尔柱王朝。
可以看出,奥斯曼帝国的法制结构仅仅是比塞尔柱王朝法律体系更加详细,但从原则上是相同的。
这个法律结构从建国到几百年的历史中慢慢消失,它的权威仅仅在统治中心保留着。
奥斯曼帝国在踏上消亡之路上有很多内部和外部的原因。
在内部原因上,塞大帝可以大胆的说:“法律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