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0章 有最高院下达指导,胜诉判定!(1 / 2)
第461章有最高院下达指导,胜诉判定!
南省省高院,在与苏白进行相关性的交涉后。
没多久的时间。
高院方面就将刘文雅这个案子的详细情况整理完成。
向最高院申请了对该案件,涉及到的宪法是否能够司法化,请最高院作出指导。
白君律师事务所。
苏白同样也在等待着最高院给予高院的回复。
并且在这个案子被关注的同时,出面澄清了高院方面的态度。
算是避免了,这个案件造成不良的影响。
实际上。
宪法能否司法化.…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在苏白看来,最高院需要考虑到挺多问题的。
一来是,宪法司法化所带来的影响。
二来,则是要考虑到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从某一方面来讲,宪法是最基础的法律如果用其司法化,会造成更不好的影响。
但是.…
在这个案子当中,如果不按照宪法进行办案,刘文雅被侵犯的法律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这已经完全脱离了法律最基本的意义。
所以.…
对于这个案子,最高院会不会肯定,支持刘文雅获得保障自身的法律权益。
在苏白的估算当中,最高院是肯定会支持刘文雅的。
毕竟.…
不管怎么说,刘文雅的被教育权的确是受到了侵犯。
对于这种被侵犯的情况,如果不支持被侵犯者。
那么法律的权威将会遭到质疑。
到时候造成的影响会极大!
事实上,最高院方面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同样产生了两方面的意见。
第一个就是,宪法能不能够作为判案和支持判罚的依据。
其中有一方面表示,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判罚有行政法,刑法,民事法等等。
根本不用宪法来进行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宪法的最高地位。
即,不支持宪法作为判案和判罚的依据。
而另一方面则表示,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虽然不能全面的支持判罚。
可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刘文雅的受教育权,确确实实的遭受到了他人的侵害。
刘文雅也的确完全符合受教育法被侵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之下。
如果说不支持刘文雅保护自己的法律权限和法律权益。
那么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还是从最高院属于最高级法院机关而言。
造成的不良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
因为这违背了法律保障他人权益的基本条件。
同样,从最高院的公信力来讲,也会遭到质疑。
形成巨大的破坏。
双方对于这一案件,以及种种情况的讨论产生了巨大的争执。
在来来回回的讨论下,最后由最高院院长拍板决定。
法律要保障每一位公民,获得基本的权益。
在其的认为中,认为如果法律不能够保障每一名公民,获得基本的法律权益。
那么造成的影响力和破坏力,是宪法被司法化,都不能相比的。
再有。
关于这个案件也没有涉及到太极端的情况。
所以完全可以,对于该案件进行专项的指导。
既不影响宪法的重要地位,不使其进行滥用。
也不影响在这个案件当中,保障刘文雅的法律权益和受教育权利。
有了最高院院长的拍板,对于这个案件的指导讨论,基本上没有了其他声音。
一致决定按照最高院院长的观点,进行指导。
并且很快,最高院就回复了,关于刘文雅这个案子的相关指导意见。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具体内容:
“关于你院申请的刘文雅与叶美珍案,最高院已经过商讨。”
“经研究,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叶美珍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刘文雅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
“并对刘文雅造成了具体的伤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得到这一回复,南省省高院方面很快就对这个案子进行了整理。
如果依照最高院的这一回复来进行判定。
现在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已经非常的清晰了。
原告一方,就是苏白一方提出来的所有诉讼请求。
都变得非常的合理
叶美珍的确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还侵犯了受教育权。
在这一点上是有着事实证据的。
既然有事实证据,接下来不就好办多了?
可以直接依照着现实条件直接进行判定了!
说白了,就是这个案件,可以依法进行审判了!
…
在最高院回复的第一时间,段朝海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和苏白讲了这件事情。
并且,让法院通知了原被告双方,具体的开庭时间。
苏白在了解到最高院的回复后,心里长呼口气。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点就在于宪法能不能够作为判案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现在最高院回复,刘文雅的这个案件可以依照宪法的受教育权,来判定被告承担责任和民事赔偿。
最关键的问题算是解决了。
依照现有的证据,来对被告叶美珍起诉,达到刘文雅想要的诉讼结果和诉讼请求。
不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尤其是这个案件还是得到了最高院的指导,以及在高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