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日 不是寻衅滋事的理由(2 / 2)
班级内一片惊呼!
有些同学已经在校内网打人的视频下发,开始编辑表情包了!
绿色的帽子!
绿色的草!
反正都是绿色的评论!
然后再加上@张志华……
张世华实惨!
……
卓栋这会坐在下面真的是如坐针毡了,本来就因为被打,有点丢脸了,李凡直接在讲台上面把自己的老底揭穿!
但是吧!
李凡又是在为了自己解释!
这会自己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情绪呢……
反正卓栋已经在用脚趾给自己扣一套四室两厅的房子的,如果可以的话,当场把自己埋了就行了!
“刘院长刚刚提了个问题,卓栋是否构成互殴或者寻衅滋事,那么我们只需要从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构成的条件上来分析就行了,具体的构成要素我就不说了,我只问大家一个问题!”
“卓栋是否有肆意挑衅和随意殴打的情形?我想大家都很清楚,肯定是没有的!那么他有任何的主观恶意吗?也没有,甚至于,在最后的时候,他还像被她认错的女生道歉了,他也被自己女朋友甩了!”
哇哦!
今天的八卦有点多哦!
同学们一下子满眼冒出了小星星,本来就是文科类院校,女生偏多,八卦这种事情,当然是很受大家欢迎的!
“虽然说这个有点远,但是卓栋已经因为自己的不用心也好、认错人也罢的态度,遭受了报应,那么他怎么可能是寻衅滋事呢?”
因为这一点上,刘院长并不适合真的要李凡从法理上去解释,所以李凡这么说,刘院长也没有计较!
在这么解释的过程中,其实李凡也把卓栋是否构成猥亵妇女的事情解释清楚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刑法上对于该罪名的认定和处罚力度!
卓栋单纯的抱了一下,并没有暴力和胁迫!
至于法条上的“其他”或者“等”这个词,如果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的指引的话,通常都是不能或者不允许任何个人作出自己的理解的!
很多人可能觉得法条上出现“等其他情形”这种词汇的时候,都会在那边思考,某个事情是不是能套用进去!
但是!
按照网络用语来说,很直白的就是!
禁止套娃!
这就是法律!
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之所以要加个“等”,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是有滞后性的!
稍微简单的说就是,不可能先制定法律来规范人,只有在出现相关的现实情况之后,法律才会出台,用于对该类型案件进行约束!
法律是不具备先知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