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赡养案宣判(上)(2 / 2)
于是,于远召集合议庭讨论后,决定支持原告提出的向政府调取当年拆迁相关的全部档案的申请。
但是,于远持着法院的调查取证的手续到政府调取证据,政府部门并不待见,在多次沟通后,最后政府部门以档案不在政府部门保管为由,称无法提供档案,同时也不说明档案具体在哪。
对于政府的这种态度,于远一个小小的基层院法官自然是无能为力。调档案的事情,只能不了了之。
这些工作,让于远花费了许多时间。
当然该案起诉时,还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原来,温步平还有一个哥哥,虽然已故,但其哥哥有两个儿子,一个是温建、一个是温宜,两人均未放弃继承权。所以,为了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于远先裁定中止了该案的审理。
金秋十月是一个收获的季节,但吴美花的家里已经很多年不务农了,虽然吴美花在屋前种了许多菜,这只不过是早年劳动留下的习惯罢了。她家里的责任田,早就让给了同村的人耕种。
每当这季节,吴美花看着一片片金黄的稻田慢慢地变成黑土地的颜色,就要感叹她前夫的不中用,为自己不幸的一生暗自伤心落泪。
法院宣判的日子来了,这让吴美花的心里七上八下。
钟定龙接到通知后,心里充满了期待,他再也等不下去了。他觉得这一次,他一定可以搬进阔别已久的老房子,保不定将来还可以分得一部分拆迁款,改善一下拮据的生活。再把孩子的姓改过来,也算对得起钟家的列祖列宗。
高东亭在庄严的法庭上宣读着法院的判决书。
……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原告钟定龙现已年满6周岁,结合有关劳动法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吴庆雄、钟蕴灵系原告钟定龙婚生子女,虽然两被告对原告抚养他们或分配家庭财产等方面有诸多意见,但是两被告对父亲钟定龙赡养扶助的义务并不因为原告在抚养他们成长或分配家庭财产中是否存在不周到或过失的地方而减少或消灭。原告依法有权要求两被告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这种法定的权利应当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行使,以满足原告日常生活之基本需要且不造成两被告生活绝对困难为限。参照《小城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小城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为每月3元。原告未提交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的证明,就不能当然推定原告生活无来源或生活困难,故赡养费酌情可确定为每月3元。两被告庭审提出每月自愿承担赡养费2至3元,可予认可。酌情确定被告吴庆雄每月承担赡养费2元,钟蕴灵每月承担赡养费1元。原告因病治疗借款并已消费,数额较大,酌情确定由两被告平均分担。尚未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必然发生,且数额也无法确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庆雄、钟蕴灵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向原告钟定龙支付赡养费,其中被告吴庆雄每月承担2元,被告钟蕴灵每月承担1元(赡养费定于每月15日前支付。
二、被告吴庆雄、钟蕴灵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分别向原告钟定龙各支付2元、18元以帮助清偿原告钟定龙的医疗等费用的借款。
三、驳回原告钟定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高东亭用一声清脆的法槌之声给该案的一审画上了一个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