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盗版(2 / 2)
刘舜想着回到原来的话题,于是说道:“祖父不如继续跟孙儿说说,余氏书坊当年的盗版行径?”
刘易继续缓缓道来。
原来,《大宋中兴岳王传》、《唐国志传》这两部小说,本是熊氏的种德堂主钟谷先生所编,而余氏的双峰堂在翻刻时,却赫然写上“红雪山人余应鳌编次”,把熊氏的序改署“三台馆主人言”。
余氏为此花费了不少心机,结果还是漏掉一句熊氏留下的印记,即“钟谷演义至此,亦笔七言绝句”。
余象斗不仅翻人已成之刻,甚至攘别人之作为己。余氏双峰堂刊本《全像按鉴演义南北两宋志传》,实为熊氏所撰,却伪托“云间陈继儒编次”。
说到此处,刘易换了责备的语气,说道:
“还有上次,因你与余氏的人赌牌,把我们的书版给输掉了,那卷书叫《书法丛珠》。后来我得知,余象斗在刻印他们的《万用正宗不求人》一书时,直接把我们的《书法丛珠》全部编入其中,是为卷十六。《万用正宗不求人》的书后牌记题‘万历岁次丁未潭阳余文台梓’,然而在卷十六末又有‘万历新岁乔山堂刘少岗绣’。连乔山堂的牌记都忘了剜去,还好意思在卷端告白中,把坊间诸书杂刻贬低一通,然后大肆自我吹嘘,笑死我也!”
“那我们是不是可以去官府,跟余氏的人打官司了?”刘舜天真地问道。
刘易瞪眼道:“不行!”
“我还是不太明白,大明朝真的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律法吗?”刘舜脱口而出,忘了解释什么是知识产权。
不想,老爷子竟然也略懂,只听他说道:“知识产权?这个说法倒是很好。”
随即,刘易又缓缓道来。
原来,早在前朝宋时,东京夜市就已经出现了专门的诗文市场,市民出题目买诗,有时买方还指定韵脚,价格一般三十文左右一首。
这种知识产品的交易是一次性的,产品也是专门订制的,为专门的对象所消费,交易条件由双方自由决定,尚不需要专门的律法去规范。
由于知识产品的需求量扩大,编辑、印刷和出售这些用于文化消费的知识产品,然后向普通受众出售就是有利可图的事情。
印刷一本高质量的书需要精心编辑校对,然后选用上等坚硬木材作为雕版材料,请人开雕书版,其间要耗费大量的智力和财力。
当书籍面世后,如果它足够畅销,就会有嗜利者省却先前的智力投入,直接以现成的书为模版,私下复制版本,大量印刷销售。
这种复版的成本也相当高,但如果其利润足够高,并且没有法律的禁止,这种复版行为会变得相当普遍。
但这种行为会严重侵犯原版编校者的利益,如果不加以遏制,知识产品的质量会越来越低,并且也不利于新的知识产品的创造。
于是保护知识产权就成为一些知识产品创造者和经营商的诉求。
国子监曾登记有“禁止翻版公据”申明:
“一话一言,苟是发明,率以录焉??倘或其他书肆嗜利翻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意义??今备牒两浙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乞给据为照??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
《宋刻本方舆胜览》一书的《自序》印有两浙转运司的录白:
“状:本宅见刊《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事文类聚》凡数书,并系本宅贡士私自编辑,积岁辛勤。今来雕板,所费浩瀚,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方舆胜览》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板之患,乞给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板,断治施行。奉台判备榜须至指挥。”
听了这些,刘舜急忙问道:“我的《西游补》刻板之时,是不是也会有这样的版权申明?”
刘易老爷子说道:“乔山堂的书皆有牌记,印有‘乔山堂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