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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慈善篇】元代的福利制度,了解一下?(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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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浅谈了一下元朝的俸禄制度,有很多人会问,在元朝有没有像现在这样,能获得社会救济或者是慈善事业的捐赠呢?

混吃等死躺平一辈子的那种,自然是有的,其实早在周朝就有了。(见于《周礼》

元代的福利制度,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济众院和养济院,等福利机构的设置,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始令各路设“济众院”以居贫孤疾病无告者,给予药、粮食、薪火(即柴火。

但仅仅过去两年,也就是至元十年(1273年,为防止官吏贪污救济粮钱,世祖特令“凡粮薪并敕公厅给散(民”,“以便众目监督”。

至元十九年(1282年,世祖又令各路创立养济院一所,有官房者就用官房,无者则为其盖,专一收养上项穷民(上项提及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养者。

但依旧仍委本处正官一员主管。

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仰御史台按察司计点究治。

元律规定,凡无有服亲属侍养者听入养济院。

若有服内亲属而不收养老孤,听其入养济院,则罚该等亲属,重议其罪。

但“亲族亦贫不能自给者,许养济院收录。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社的助耕济弱制度。

元代定制五十户立一村,本社内遇有病患凶丧之家不能种嵵者,仰令社众各(自备粮饭器具,并力耕种助治收刈,依时办集,无致荒废。其养蚕者亦如之。

这是一种极特殊的济弱福利之制,即强令社员合力共帮穷困之家。

第三,元代开设额“惠民药局”,这个跟现在的药铺有的一拼,太宗九年(1237年,即于燕京(即今北京等十路置办惠民药局,以太医数十人担任主管,给官银为本钱。

“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州府各一名。”

“其钞本“验(各路民户多寡以为等差“。药局大概以官本放贷,“月营子钱(利息,以备药物,……以疗贫民。”

第四,元代其他福利行政。

第五,元代各帝常有对“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者”令所在官司于官仓内优加赈恤、支粮养济、给中统钞、时加存间毋致失所、病者给医药等等诏令。

至元二十年(1283年,世祖又令给京师南城孤老衣粮房舍。

二十八年(1291年,给寡妇冬夏衣;二十九年(1292年,给贫子柴薪,日五斤。

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诏凡遇皇帝生辰,孤寡者人给中统钞二贯,永为定例。

大德六年(132年又令给孤寡而死者棺木钱以助收葬。

可谓是大大提高贫民的生活质量,不光如此,元代还在全国各地设置常平仓。

那么肯定有很多人会问(会有人问吗,这个常平仓是个什么东西。

常平仓指的是,政府在丰年之时,低价收购百姓的粮食,以便灾年粮价飞涨的时候能够平价投入市场,用于平抑粮价。

宪宗七年(1257年初立常平仓,不久停废。

实际投入使用不超过三个月,但到了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复命各路重新设立常平仓,由本处正官兼管,按户数收贮米粟,增时价以十分之二即(百分之一百二十经常收籴,不得摊派百姓。

增时价十分之二当时收贮至八十余万石,后仓粮起运尽空,不行收籴,名存实亡。

至元十九年(1282年,命依旧设立,其仓官人等于近上户内选差,免其杂役;地方官仍按月将发到籴本价钞及收籴支纳情况上报户部。

但因官吏多不尽责,实际上或存或亡。

至大二年(139,命路府州县皆置,并定设仓官三员,于流官中选任,然而同年御史台即以年岁不登奏请罢去。

文宗天历二年(1329复命各地官司设立。

元末(即元顺帝后期,也就是1356—1368年,常平仓的弊端更甚,行省所发籴本被各级官吏层层克扣,发到乡都已所剩几无;于是摊派民间领钞纳谷,胥吏与里正主首又从中作弊;或籴本被贪污挪用,官吏为应付上司检查,临时收籴劣谷充数,未久即腐变;或减价发粜时,被贪吏、奸商、权豪势要者抢购一空,贫民反不能受益。

此外还有义仓,用于在饥荒之年赈济饥民。

义仓设在“里社之间”,“如遇丰年各家验口数,每口留粟一斗;若无粟抵斗,存留杂色物斛以备。歉岁,就给各人自行食用”。

这部分粮食是专门拨备的,按照规定,“官司并不拘检、借贷支动,经过军马不得强行取要”。此外,元代还实行了特殊的村社助耕济弱制度。

当村社之中有人遇到病患、凶丧之事而不能按时耕种、收割之时,“仰令社众各备粮饭器具,并力耕种助治收刈,依时办集,无致荒废”。

这是一种极特殊的济弱福利之制,也就是强制命令村社的成员共同帮助穷困之家。

元代官方的救荒赈济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减少差税,比照《周官》里所说的“薄征”,称为“蠲免”;一种是救济性质的“赈贷”,比照《周官》里所说的“散利”,就是对于鳏寡孤独,或者灾年时期的民众,“给以米粟”。

同时,还有所谓的“纳粟补官之令”,也就是富有的人,通过捐纳粟米来取得官职,而捐纳的粟米则直接作为赈济之用。

元代重视恤孤赡老。

元世祖忽必烈在继位之初,接受了汉族大臣刘秉忠的建议,昭示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应该由官府“以粮赡之”。

他诏谕各地设济众院之类的慈善机构,房屋和经费由官府提供,没有合适官屋的,则要及时新建,用来收留鳏寡孤独废疾之人。

并且,元代还对政府的社会保障从法律上进行规定:“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

此后,元朝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对这些困难群体的收养救助制度,在各地设养济院,还详细规定了收养的标准和操作过程。

按照规定:“诸父母在,分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亲疾亦贫不能给者,许养济院收录。”

在操作上,首先是由地方政府甄别拟收养对象的基本情况,然后造册登记,和应发放的粮食衣物等一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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