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破碎之云(1 / 2)
眼前的女人,神色枯槁,欲哭无泪,她还未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
她是吕芸的母亲。我的大姨
这场打击对她而言实在过于巨大,在这些堪比折磨般的日子里,她只能住在娘家家里,衣食起居都需要娘家的亲戚照顾。
不过大姨的神志尚算清晰,我不愿意去过多提及关于堂姐的事情——尽量避免对这位母亲造成第二次精神打击,因为她的身体的虚弱程度已经赤裸裸地展现在我眼前。
扯开话题随便聊了些家常,她便睡下了。
我将她娘家的亲戚拉在一旁,塞了一封厚厚的信封,语重心长地说道:
“这是我们的一些心意,以后有什么需要花费的地方,您这里尽量向我们开口,都是一家人……”
大姨娘家人留我晚上吃饭,我便应允了,我也希望能多陪伴一下我这位可怜的大姨,在此期间,我也利用空闲的时间开始梳理起了关于我堂姐受害事件的过程。
之前我已经通过相关的新闻知道了这起案件的大致样貌——
我堂姐:吕芸,在某一天的家中,遭到其前夫的现任配偶的迫害,惨死于家中。凶手:陈晓静,手段令人发指,对吕芸实施了“人彘”刑。而后陈晓静并未逃离,且在事后自行报警投案。经后初步鉴定,陈晓静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和被害妄想症。
目前的案件事实已定,但争议的地方在于——陈晓静在犯罪的时候是否处于精神疾病的发病中?这是该起案件被告与原告之间聚焦的关键所在。
根据现有法律条款规定: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晓静必须偿命!
当我再次看到“人彘”这两个字的时候,我内心的愤怒简直如同将要爆发的火山!
凌云壮志,当年我父亲给我取名,正是与我堂姐的名相互辉映,吕芸,吕志。
在我回乡之前,我便已经托了很多圈内的朋友,重金聘请了知名的律师,我们的诉求很简单,吕芸是在陈晓静完全清醒的状态下被残忍地杀害的!
据大姨家人所述,陈晓静现在正被关在某精神病院中进行治疗。
我需要去找一个人,那便是陈晓静的现任丈夫,我的前姐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