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九章毛头交通事故案一审(1 / 2)
二00六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时,临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正在开庭审理毛头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请原告代理律师详细说明一下状告三被告人的事实、理由?"审判员郭亚萍询问道。
"第一被告毛头系肇事人,其没有按照车辆行驶顺序,超越前方车辆,车速过快,导致事故发生,虽然临海县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其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但我方认为其横冲直撞,不顾交通秩序。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该按主责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系肇事车登记车主,故第二被告对其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江洋保险公司临海分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保险单位,应依法承担保险赔偿之责!"刘大权解释道。
"请三被告答辩?"郭亚萍审判员按程序发出了指令。
"我对这件事情一无所知。但从事故的卷宗材料来看,刘大权律师不顾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闯红灯,应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我的车在江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肇事车辆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应由江洋保险公司承担。"毛头头雾水地说。
"请被告人毛头详细解释一下事情的具体经过。"郭亚萍庭长用疑惑的目光打量了眼毛头。
“我对这次事故是一无所知,我当时的车辆被盗了。开车的人不是我。只是一个长得和我很相似的人,或者说是一个故意假冒我的人。更为可恨的是,这个假冒我的人还到交警大队作了谈话笔录。我在庭前已经申请对这个人的签字进行鉴定。在事故发生五个小时之后我就报案了。但就在第二天我的车又神秘地被开了回来。"毛头道。
“当时车辆被盗,你为什么没有发现?"郭亚萍又问"我头天为公司出发,到外地办事。一直到第二天晚上才回来。我爱人和孩子都到我老岳父家去了。他们也没有发现车辆被盗。"毛头解释道“是的,毛头说的对,这一点我可以作证。"第二被告临海老公鸡的法定代表人张大勇插话道。
"请第二第三被告继续答辩。“郭亚萍点了点头又道。
“车辆被盗期间出事与我公司无关。“张大勇答辩道。
经查,我司已被肇事车辆上了保险,但我司不同意赔偿,因为车辆是在被盗期间出的事。"保险公司代理人李庆律师不慌不忙地答辩道。
"第二被告毛头在庭前向本庭已经提出了对交警大队谈话笔录上的签字人的签名笔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不是毛头本人书写。各方对此什么意见?"郭亚萍拿出一张纸在审判席上亮了亮说道。
三被告都点了点头,没有发表意见。
"本案目前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各方能否调解一下?"郭亚萍道。
"对方车辆横冲直撞,三被告除依照主责承担赔偿责任外,另外赔偿原告五十万元精神损失费。我们认为原责任认定书没有事实依据,对方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大权无比气愤地说道。
"我最多只能按照同等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而且我保的是全险。这些损失都应该有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人毛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