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四章张大发诉阿花排除妨碍案一审(1 / 2)
二00五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时,临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张大发诉阿花排除妨碍返还房产纠纷一案。
“……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办理了相关的房屋过户手续,现在案涉房屋房产证已登记在原告名下。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搬出房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排除妨碍,责令被告腾退房屋,将案涉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原告张大发的代理律师顾得军宣读了起诉状。
马楼儿强烈建议阿花聘请阿蛮作为其代理人,但阿花担心阿蛮会对她的房产产生非分之想,最后表兄妹俩反复权衡利弊,聘请了陈兵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原告所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涉嫌犯罪,我们在不动产登记局调过来的过户手续上显示的卖方签名是伪造的,从调出来的监控录像上显示的签字人也不是被告,其系一起精心策划的诈骗案,原告应向犯罪分子追回损失,而不能向被告阿花主张权利。”陈兵冷静地答辩道。
“请原告方举证?”审判长孙兵发出指令道。
“我方向法庭举证房产证及契税缴纳证明各一份,证明我方是涉案房产的当然所有人,被告已经不是涉案房产所有人,理应腾退房屋。”顾得军边说边将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长孙兵。
“请被告质证?”孙兵简单地翻阅了一下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递给了陈兵。
陈兵接过材料认真核对了十多分钟,然后质证道:“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上述证件系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手段,欺骗不动产登记机关取得的,不具有合法性,即其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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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被告举证?”孙院长再次下达了法庭指令。
“我方向法庭提供报警记录、伪造的房产证、身份证、房屋过户手续各一份,证明原告持有的房产证系犯罪分子诈骗国家机关所取得,其不能作为支持其诉求的依据。”
“请原告质证。”孙兵照例简单地翻阅了一下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递给了顾得军。
顾得军摆了摆手,拒绝去接证据,连看都不看就质证道:“这些伪造的证据不能对抗我方真实的证据。我方持有真实的房产证,对方的真实的房产证已经被登记机关收回并注销,故此,法院应以真实的房产证确定房产的归属。依照对方的观点,小偷偷来的钱就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吗?”
看到顾得军摆手拒接材料,孙院长将手缩了回来,语气沉缓地说道:“本法官审理这个案子,心情也很沉重,你们双方均上了骗子的当,包括我们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都上了骗子的当。骗子冒称被告将被告的身份证、房产证骗走后交给登记机关审验,又冒称被告在过户手续上签了字。然后叫一个户籍系统根本就查不到所谓李大成的这个人将被告的身份证,房产证又交还给了被告。骗子这样做的目的是推迟被告的报案时间。原告也是上了骗子当,将购房款以现金的形式交给了骗子,你们双方都值得同情,能不能调解一下?”
“几十万啊,孙院长,我们为了给孩子买套结婚用房,借遍了亲朋好友,我们无法接受啊!”坐在原告席上的张大发立马痛哭了起来。
一个大男人当庭放声大哭,孙院长一听,不禁眼圈也泛红了起来:“你一个艾宁市人,为什么要为孩子在临海买房子?”
“孩子大学毕业后,考上了临海县政府的公务员,所以我们才——”张大发收住哭声,哽咽着说不下去了。
“我们也是受害人啊,我们好好的房子被办成了你们的房产证,我们也接受不了啊!”阿花的眼泪也不住地流了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