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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章、秋毫殿,明察鼓(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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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

冯守堂霍然变色。

青萍书院中,有院首,有监院,有讲习,有堂录,有掌德业薄,有掌书,有书办,亦有医瑜,掌祠等……

这其中,院首是一院之首,一般是一个书院中儒道修为最高之人,需要有较高的学识和较好的德行,名声最重。

院首主要出席一些大场面,作为书院的门面人物,却一般不会去管具体事务。

院首之下便是监院,监院是书院中,仅次于院首的职事。

实际上,在院首不管事的前提下,监院是书院中权力最大的职务。

无论行政、财务、学子管理、书院藏书等,都是监院所管的事务。

监院名义上受院首制约,实际上,只要是成规模的书院,监院都是由大儒朝廷指派。

所以往往可以越过院首,直接向当地官府负责,甚至还有暗中监察院首的义务。

毕竟,大儒以文道为首,除了官办书院,民办书院也是一定会插手控制的,防止出现异端邪说,或者学子闹事。

当然,一个书院如此多的事情,监院一个人肯定管不过来,所以下面便会设置监理和学监。

监院总揽大局,主抓方向,具体事务,便多是由下面的监理或学监解决。

冯守堂是监理,自然知道顾谨言所说的秋毫殿,明察鼓是什么东西。

那是基于一项儒道神通,‘明察秋毫’,发明出的神奇文宝。

秋毫殿,是青萍书院中一处十分神圣的地方,但凡书院中出现重大的事情,皆由秋毫殿进行审判。

秋毫殿的人平时不管具体的事务,但是一旦有人觉得下面的监理、学监处事不公,认为自己含有重大冤屈,便可以请开秋毫殿,升明察鼓,进行公判。

世间书院千千万,历年下来,自然有监理、学监任人唯亲,贪污包庇,严刑峻法,处事不公,甚至因此造成了非常重大的后果。

譬如一百多年前,便有一位监理,因为自身好色,奸淫了一位女子,导致对方轻生死亡。

他害怕官府严查,竟然污蔑一位经过此处的少年学子,要将其送交官府。

此学子心高气傲,如何能容忍这种污蔑,但是官府受了那监理的贿赂,竟然直接判定是少年学子所做。

少年学子不服,在官府大堂之上,当场头撞鸣冤鼓,血溅光明殿。

他死后,冤气凝结官府上空,久久不散,府城连续三日,乌云盖顶,不见日光。

这件事引起轰动。

一位掌握有‘明察秋毫’神通的儒道书君正好从此经过,感受到官府上空盘旋不散的冤魂,当即下令重查。

最后以明察秋毫之术,让那位官员,监理自承其罪,还那位学子清白。

事后,监理被处以极刑,五马分尸。

贪污包庇他的那位官员亦被斩首。

并立下规矩,若有学子因受到不公待遇,觉得有冤,可以申请开秋毫殿,升明察鼓,进行公判。

当然,这么做也不是没有代价。

如果一旦查出不实,事后这名学子会直接被清退,并且再也不可能进入天下任何一间书院。

并且,动用了明察秋毫之术,照射之下,若你说出了违心之言,则会被明察秋毫神通反噬,心海蒙尘。

从此再也不可能踏上儒修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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