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子赵一 四(2 / 2)
早期满洲人将土地理解为河流、森林乃至空气、阳光一样是公共物品,建立后金之后,“土地公有”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努尔哈赤结合八旗制度,将土地也按人头平分给八旗民众。天命六年(1621年),他发布“计口授田谕”,将征服的辽东土地除保留一部分“给我驻扎此地之兵马”的公田之外,“平均分给,每一男丁五日种粮之田,一日种棉之田。”任何君主进行的均田措施都是有潜台词的,就是授田的农民负担支持君主的义务,人头税体制总是与均田令如影随形的出现,北魏、隋唐如此,一千余年之后的满洲的大金国也如此,均田之后,“三男丁耕种公田一日,二十男丁内,一人当兵,此二十丁内,一人应役。”
后金政权扩张太快,征服获得大量人口、财富,自身农业生产反而显得并不重要。加上出关后又迅速融化到土地私有化到了相当程度的汉族社会,因此满洲早期“均田令”往往不为人注意。其实“计口授田”才是八旗精兵征服关内的物质基础。入关后的“圈地令”,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国有均分”土地制的延续。
八旗宗室王公及官兵的婚丧等均有规定。清初定旗民不通婚,“不分满汉,但问旗民”,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1年)才取消禁令,实际上民间早已通婚。
入关后,在对农民军的战争中,清廷将俘虏的大量妇女分配给八旗士兵。
清廷正式颁行旗民通婚政策是在顺治五年,顺治帝上谕道:“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好者,听之”。
康熙之后,清廷禁止旗人与民人通婚,这一禁令产生的具体时间,最晚不会迟于康熙四年。
乾隆朝对旗民通婚屡令禁止。而在民间,民人采用种种办法实现了与旗人通婚。
道光年间,清廷对旗民婚姻,做出明确而系统的限制性规定:“嗣后,八旗内务府三旗旗人内,如将未经挑选之女,许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违制律治罪。若将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许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违令例治罪。民人聘娶旗人之女者,亦一例科断”。咸丰朝继承了道光朝的旗民婚姻政策。
光绪二十七年,清廷将旗民不婚之禁令“除之,朝廷求治之心,可谓盛矣。”慈禧太后下令“开除此禁”,允许旗汉“彼此结婚,毋庸拘泥”。光绪三十三年,清廷又一次强调,“满、汉通婚,宜切实推行”。
旗民通婚政策上,清廷对八旗汉军采用了不同于八旗满洲、八旗蒙古的政策,承认汉军与汉人通婚。
后金天命六年(1621年),努尔哈赤曾亲自选派“准托伊、博布黑、萨哈连、乌巴泰、雅星阿、科贝、扎海、浑岱等八人为八旗之师傅”,要求他们“精心教习尔等门下及所收之弟子”,是为清代八旗子弟读书受教的开始。
天聪四年(163年)贝勒阿敏弃守关内四城并屠杀城中百姓。天命五年,后金军围困大凌河,明军“人相食”而抵死不降。鲜明的对比使皇太极注意到文明礼仪对“忠君亲上”的辅助作用,并明确要求“凡子弟十五岁以下,八岁以上者,具令读书”,违者将以溺爱的名义对家长进行处罚,甚至开除公职。正是这道“上谕”,开启了八旗子弟“全民义务教育”的序幕。在确立制度的同时,朝廷为鼓励好学之风,还对肯读书的子弟予以颁赐布匹、免于徭役等物质奖励,女真(满洲)社会好学、乐学之风由此渐兴。
顺治元年(1644年),进关伊始的清廷率先为从龙入关的八旗子弟在京师设立了书院,并派遣国子监二厅六堂教官为教习,同时选拔16名满洲教习、8名蒙古教习,分别在各旗书院居住,以便于“朝夕教诲“,成为清代八旗官学的又一次纪元。但八旗官学并不等于八旗教育体系的全部,清代针对宗室成员设有宗学、觉罗学,针对内务府三旗子弟及八旗子弟中的优秀人才设有景山官学和咸安宫官学,在远离京师的八旗驻防地,均仿照京师设置官学。
康熙皇帝和雍正皇帝先后为内府子弟专门开设了景山官学和咸安宫官学,生额分别为382名和9名,不但配给更为优秀的师资力量,还对毕业生“包分配“,通过考核分派差事。景山官学的学制和课程设置均类似于八旗官学,咸安宫官学的入学年龄则为15-2岁,更类似于是初等教育之后的进修学校。雍正朝后期,考虑到咸安宫官学的特殊地位,特旨给予八旗每旗1个入学名额,并要求不论出身、只选才俊,入选的学生作为未来的国家干部进行专门培养,曾经权倾一时的和珅,当年便是以正红旗生员的身份考入咸安宫官学的。
乾隆三年(1738年),经管理国子监大臣孙嘉淦的奏请,将学生入学的前三年定为“基础学年”,学生集中学习基础知识,侧重于对经书的讲解、考试,三年后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分配至汉文、满文或蒙古馆等进行专业培养。
官学的作息时间随季节的变化分为夏季时令和冬季时令,夏季时令自端午起,每日卯时(5:)上学,未时(13:)放学;冬季时令自中秋起,每日辰时(7:)上学,申时(15:)放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