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章 选择与承担(1 / 1)
庇护所世界东西两块大陆虽然各处东西,但是大陆板块之间极为接近,两块大陆最为接近之地又因为其地理原因自原初之时就是沟通东西大陆的港口城市,于络和神灵制约,居于人道之上,那高高在上的神灵俯视之下,哪个巫师胆敢违反?哪个巫师有能力违反?
至于神灵,想为所欲为可以,请不要在法律约束的大地上,自个领域空间中,那是你的自由,实际上达到神灵这个层次,早就绝了许多凡人的思想,凡人的利益于他们眼中屁都不是,而又各自领悟神职,意志凝聚,自然不会胡作非为,而加入万神殿之时,温斯特领法律的原则也会给他们一份,多是一笑置之,这法律上的一切秩序,他们没有必要,也是不屑去违背,于神灵而言,人道之利亦是他们之利,他们如何会去破坏自己根本之利呢?
法律确定的秩序也不尽然是严苛,严苛背后更是于人人都有利,违反法律者必遭重惩,遵守法律者各得其利,秩序之各阶层都可流通,上不绝下之上升通道,让众人有充分之选择自由。根本之法,其实就是个原则,不可能将所有事情都涵盖其中,不过,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将遵守此原则而行。
就个人与集体之利益之辩,在明文公布的根本法中也有其原则,当人面临救人与不救人的类似选择之时,法律的规定奖赏救人之人,因为这对人道有利,但是若不救,也不惩罚,这依旧是尊重个人选择,你救人,我表扬,你不救的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却也不是过错。这时候恐怕又有人说了,你这是拿钱在买道德啊,其实不然。
事实上,正是要如此,在主世界,两千年前就已经有类似的法律了,最初的儒家也是提倡这种行为。春秋时期的鲁国就有这么一条法规,凡是鲁国人到其他国家去旅行,看到有鲁国人沦为奴隶的,可以自己垫钱把他先行赎回,待回到鲁国后,再到官府报销。官府用国库的钱支付赎金,并给予一定奖励。
当时有孔子的弟子子贡救了人却不求回报,不去领钱,结果孔子就直接找上门来,告诉他这样是错误的,像他这样有地位有品德的人,自有人效仿,这样的人多了,就形成了类似道德,许多人就会觉得,哎呀,我救了人如果还要钱那就不道德,于富人们而言,这点钱算不得什么,花点钱就道德了,但是没钱的人呢?救了人之后如果要钱就不道德,如果不要钱,那就亏血本了,怎么办?多半是要选择不救人的,救人的人越来越少,到时候还有谁救人呢?
后来孔子的弟子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落水者送他一头牛,他欣然受之,孔子高兴的对他说:“这样才是对的,这样以后鲁国人就会勇于拯救落水者了。”李智确立的相关法律正是有以此为鉴的意思。个人选择皆有选择之自由,也须承担选择之后果,付出也必须有回报,这也是李智始终贯彻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