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3章 三司推事(2 / 2)
“不行!我绝对不会伏罪的!这份罪状里写的,都是假的!”
“请问你有证据吗?证明里面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都是假的?”
“......”
“既然无法反驳,那就乖乖的在上面签字画押吧。”
想要冤枉一个好人很简单,但是好人要想证明自己不是坏人,却很难。
武元爽还想做最后的挣扎,他大声呵斥道:“你们这是屈打成招!”
宋真转着毛笔,悠哉悠哉的说道:“屈打成招?我建议你换个词语。我们可没有用刑哦。”
武元庆扯了扯武元爽的衣袂,他不甘的叹了口气。
“别闹了,怪就怪我们阿耶,帮我们生了个这么忘恩负义的妹妹。”
“忘恩负义?到底是谁忘恩负义?你们对天后殿下母女有过恩情吗?”
自然是没有的,武媚娘的生母是弘农杨氏,更是前隋的朝中重臣,属于是世袭的贵族,相比武士彠的寒门前妻相里氏,身份地位不知道高多少倍。
原本武士彠是没有资格续弦杨氏的,但杨氏年轻时眼高于顶,成为了大龄剩女,四十四岁仍未婚娶。
李渊登基之后,就将杨氏赐婚给了开国功臣武士彟。
前妻的两个儿子武元庆和武元爽早就对武媚娘一家充满敌视,认为杨氏是小三,害得母亲相里氏抑郁而死。
所以在武士彟死后,两人将武媚娘一家赶出家门!
如果不是因为李世民听闻武媚娘长得十分漂亮而召进宫中,她的命运将十分悲惨。
可惜没有如果。
武媚娘发达之后,便想着提高外戚实力,于是不计前嫌让二位兄长入朝为官。
武元庆被升至宗正少卿,武元爽成为少府少监,两个不太重要的闲职。
可是没想到,荣国夫人杨氏的一番话却让两人心生芥蒂,认为官职是嗟来之食,于是便对武媚娘的母亲杨氏不敬!
为官后不务正业,落了她这个天后的面子。
再加上武媚娘有被害妄想症,总觉得这两个兄长未来要对自己不利,于是便采取了宋真的建议,将他们和情敌,也是自己的姐姐武顺一起拿下,永绝后患!
当然,武媚娘的五个哥哥把她和她母亲都凌辱虐待了,这种不靠谱的黑料看看就好。
都是一群营销号为了吸引眼球瞎几把乱编的,你让他们拿出史料,根本拿不出来。
......
武元庆和武元爽迫于压力,不得不认罪,尽管他们无罪!
但这就是现实,这就是人生,这就是权力。
尽管武媚娘目前没有实权,但由于她的身份,注定了有人会帮她做事。
当然,帮她做事的不是宋真,只是一群富有上进心的小官吏。
宋真只是一个在背后出谋划策之人,并未参与其中,包括此次三司推事,也是职责所在。
三司推事的结果递给李治,武媚娘假情假意的为二位兄长求情。
最终,武元庆被贬为龙州(崇左)刺史,武元爽坐罪流放振州(海南西南部)而死。
这天,武媚娘找到宋真,满脸笑意。
“谢谢了。”
“嗯。”宋真不咸不淡的回答道。
他的这副表情,武媚娘却生气不起来,人是跟着三观走的。
“你需要我为你做什么吗?”
“好好做你的皇后就行,别的事情少参与。”
宋真的这番话,在武媚娘听来,却被她误解了。
“他的意思是,让我以后少来麻烦他?”
她顿时感到委屈,自己一个弱女子在后宫中无依无靠,宋真是唯一一个愿意帮助她的。
自己又不是没有付出,她可是给了一个长达几十年的未知承诺。
见宋真已走远,武媚娘重新恢复冷漠的表情,谁也不知道她在想什么。
......
另一边,狄仁杰找到了被软禁的胡老头,他实际上只有45岁,却被称之为老头,有多沧桑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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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去,胡老头就是大唐最标准的农民形象,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他一脸憨厚,实在看不出来,他居然骗过人家钱。
“郎官,请你一定要救救我!”
“怎么救?”
“我不小心撞见了有人行凶!!!”
“是徐家人,对吧?”
胡老头愣住:“郎官,你怎么知道的?”
狄仁杰淡淡说道:“我自然有办法知道。”
“我猜,那三百贯是徐绿波给你的买命钱吧?”
“不出三日,你就得为了这钱而付出生命代价!”
胡老头被吓得不轻,他急忙不断求饶。
狄仁杰叹了口气,律法无情,而执行律法的人是不应该有情的,这会错误引导你的判断。
如今胡老头已经犯了两宗罪。
第一宗罪:诈死!
根据《唐律疏议》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诸有诈病及死伤......若诈死,徒二年上减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
这条律法虽然主语是针对官吏的,但同样适用于胡老头。
当然,另一条也适用:“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
如果是宋真来判决的话,他肯定会选用这一条律例,一百杖,就胡老头这身板,估计打完之后可以直接见佛祖了。
第二宗罪:伪证!
由于是他指证徐清波是凶手,所以他自己也犯了伪证罪!
根据《唐律疏议》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诸证不言情,及译人作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与同罪。”
胡老头就属于证人,即便是减二等罪,但由于“以赎论”已经是最轻的罪了,减无可减,所以他大概赔点钱就是。
第三,胡三和鹿之也犯了罪,犯的是教诱人使犯法。
根据《唐律疏议》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诸诈教诱人使犯法(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谓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购赏......皆与犯法者同坐。”
简单来说,就是分知与不知的区别,如果不知,量刑会轻点,如果明知故犯,那就不可能减刑。
通常这种罪都是坐牢,徒刑共五等,一年起步,半年一等。
那么,针对年轻人好心扶起摔倒的老人,结果被讹诈这种案子,唐律有没有相关律法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古代人民都挺热心肠的,并且知恩图报,这种反过来冤枉好人的行为,是令人不齿的。
即便你侥幸讹诈成功,回到村里也会被人戳脊梁骨,因此发生的概率几乎为零。
万一发生了呢?当然也有,只是概念比较模糊。
《唐律疏议》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未得者,减二等......唯不在除、免、倍赃、加役流之例,罪止流三千里。”
这条律例是指诈骗官府财物,讹诈好人是利用官府的判决来获取财物,本质上,是可以联系在一起的。
在唐朝,凡是告官,欺骗府衙的官吏进行讹诈的行为,比照盗窃罪论处。
而且,即便你没有讹诈成功,依旧判刑!“未得者,减二等。”
不过这种罪处罚不算太高,不会判你除名、免官、加倍偿还、加服役等处罚,最多是流三千里。
明律、清律依旧延续这条律例。
由此可以看出,古代人对于这种讹诈行为是绝不姑息的。
......
【以上科普仅供参考,不要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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