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仆讲述的故事(10)(1 / 1)
我的计划,是趁小凝露淹死之际,强行用灭咒浸染水仆引咒,与引咒一起弹回到水仆灵力凝聚之地,将水仆的灵力取为已用……但现在你们都已经知道啦,我的这个计划失败了。水仆落凡的意志无比坚定,引咒之力出乎我意料之外的强大,竟然硬是将催生力落凡到同一天刚刚出生的林子身上,并将我的灭咒弹到了何明眉身上。
这个后果可谓两败俱伤:林子是水仆的落凡体,身上却没有了引咒,如果找不回来引咒,而这个落凡体又死亡,水仆的催生力就会散化进汪洋大海里,这个世界会蓦然多出巨量的水资源,不知道有多少地方会被水淹没,水仆亦无法再落凡,等于再次散形离世。而我的灭咒脱开了我的控制,无法再与我被障的灵力呼应,导致我完全丧失记忆,在四岁那年,血蛊咒的咒身彻底变成了凡人方柏梧,白白浪费我这二十八年的时间。
想想看,如果当年,我能成功取得水仆灵力,又有二十八年时间去收服木火二仆,抢在灵魄石认主之前控制住土呆,那现在得是什么光景啊?卜杜还能有资格成为我的敌人么?
二十八年前,何明眉为了安葬小凝露,把林宅泳池底彻底铲坏了,修复后也没有再在泳池底加灯,只在泳池周边围了一圈塑料彩灯。而且何明眉出身书香门第,特别不喜欢俗气的金银,她自己连个金戒指都没有,整个林宅里,弹到她身上的那个游离的灭咒,很难找到适合借力的金资源。只除了那只小行李箱,那是何明眉家传旧物,我听小凝露幻形的小美人鱼对我炫耀过,说那只小行李箱是何明眉外婆时代的出品,十分精致小巧,在内衬和把手上都镶嵌有纯金丝线的图案,显得低调又奢华。
林子的小姐姐,那个漂亮如露珠的小女孩儿,是个自己把自己当成公主的娇贵丫头呢,结果,却在泥沼里被残忍埋没。
我哄着小凝露,在那只小行李箱的里里外外都画上了我的咒符,能与我的障力感应,这才能让我的灭咒进入林宅。
谁承想,灭咒游离后贴在了何明眉身上,而何明眉为了彻底忘记小凝露的存在,将她最喜欢的小行李箱扔在林宅地下室的角落里,二十八年里从未去碰触,结果就是,我和灭咒之间的感应通道彻底关死,它没有合适的路径回来叫醒我,我则浑浑噩噩做着方柏梧,一直到那一天,在看守所里,点金杖取回灭咒的内核,认我为主。
我没有料到,林子的父亲竟然凭着他的第六感,把那只小行李箱交给了卜杜。卜杜是我的影子,就算咒身里的灵力只有一分,就算他什么记忆都没有,那只小行李箱上的咒符,也一定会感应到他与众不同。
我前面说过,卜杜是我分出去的、对这世间仅存的一丝善念,是我的副产品,是我身上与我自己的本心格格不入的少数因子,也由此,卜杜一见到我便不喜欢,天生便与我存在对抗性……在这个世界上,只有卜杜,才会不需要任何理由,不用找任何证据,就能查觉到我藏在心障最深处的、那个为了目的不惜去冒风险、任由这个世界毁灭的真实想法。
不过,卜杜毕竟本事有限,纵有感觉他也说不出来,更无法让土呆他们相信他的感觉,所以他一旦提高警觉,就飞快地找由头躲开了我们,大概,他会直觉地猜到,如果他不跟我在一起,我就不敢轻易去除自己身上的障力。
他是对的,毕竟,他就是我嘛。
如同一个镜子的正反两面。
他离开我们的理由显得很充分,连我都不能拦阻,点金杖没有选择他,而那个时候木清尚未归来,怎么看,我们几个的毛病都无法解决,所以他留下来没有意义。他坚持要走的时候,连土呆他们都觉得没有必要硬挽留卜杜,我这个表面上以做凡人方柏梧为乐趣的另一半金仆,自然更不能开口留他。
现在就不同了,现在木清已经觉醒归来,随时可以为我除障,所以我急需要找回卜杜,只要他在我身边,到木清为我除障的那一刻,我就能用点金杖迅速取回他身上的分金咒灵力,让我自己彻底复原。而当我拥有了金仆的全部灵力后,我再次设下的心障,就足以防范木清和火斑的探查,不再需要钇石障力保护我深藏的心事。之后,回归完整强大的我,就更有把握让土呆信服我的说词,将灵魄石转托给我,等我有灵魄石在手,再将卜杜复制成第二个我,没什么难办的。
我这个计划是不是很周全?完全没问题吧?但这个计划完成的前提是,我得在木清为我除障之前,找回卜杜。
真奇怪啊,为什么我的整个金族搜寻了整个世界,都找不到他呢?
如果被我的金族族人找到卜杜,那事情就简单了,他是凡人身体,随便施个迷咒就能让他听从金族人的指挥,自己回到林宅来配合我的计划。虽说仆族人不可用灵力直接伤害凡人,但卜杜不是普通凡人,他是我的落凡体,还是已经除障的分金咒咒身,金族人对卜杜施用灵力,不算违反土老大的规矩。
不过话说回来,就算卜杜现在真是一个普通凡人,我也不再想遵守土老大的任何规矩,去他的规矩。
我以凡人方柏梧的身份,刻意讨好卜有道,为的就是随时能从他那里探知卜杜的消息。卜有道一天到晚拖着那只大行李箱,连火斑都查不到他的心声,若想要探听消息,只得靠我自己和他说话。我从不觉得卜有道对我有什么防备之心,事实上,卜有道一直把我当作凡人方柏梧,是个拜倒在他财富脚下任他捏扁搓圆的三流演员,由于我总顺着着他说话,让他很舒心,所以他不太介意告诉我一些卜杜的消息。